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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公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衛(wèi)食品發(fā)〔2025〕2號)

發(fā)布單位 湖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發(fā)布文號 湘衛(wèi)食品發(fā)〔2025〕2號
發(fā)布日期 2025-09-01 生效日期 2025-09-01
有效性狀態(tài)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知 專業(yè)屬性
備注

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

2025年6月10日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wèi)辦食品發(fā)〔2024〕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發(fā)布、備案等相關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

第三條 湖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wèi)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公告等矛盾、沖突?,F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及質量規(guī)格、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非法添加物質及摻雜摻假鑒別檢驗方法、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fā)布以及跟蹤評價、修訂、修改等。

第七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組織成立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等。

審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下設秘書處,設在省衛(wèi)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jiān)測處。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

第八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guī)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第九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向社會公開征集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jiān)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計劃前,向省衛(wèi)生健康委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擬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框架及主要內容、標準起草候選單位等。

第十一條 建議立項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負責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年度計劃,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項目在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我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fā)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制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六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xié)作組參與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七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三)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沖突;

(四)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

(五)標準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十八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yè)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九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內外標準和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起草工作,并將標準文本、編制說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征求意見情況、有關檢驗報告等材料按時報送秘書處。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應及時向秘書處申請延期,并提供資料,以證明其申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從審評委員會抽選5名及以上單數委員組成專家組。必要時,可邀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專家參加。

參與審查的專家與被審查的標準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專家對材料中涉及的商業(yè)機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審;

(二)專家組會議審查;

(三)秘書長會議審查;

(四)主任會議審查。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負責對標準草案的合法性、科學性、規(guī)范性、與其他省份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之間的協(xié)調性以及風險評估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

第二十五條 專家組會議負責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guī)范性、與其他省份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協(xié)調性以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審查標準時,采取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審查結論。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方可作為會議審查通過結論。

專家組論證意見應當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認定、食品類別的界定、安全性評估結論、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二十七條 標準送審稿經專家組會議審查通過后,省衛(wèi)生健康委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標準,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會議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行政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協(xié)調相關部門意見。

秘書長會議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報批稿。必要時,可提請主任會議審查。

第二十九條 標準審查各環(huán)節(jié)產生嚴重分歧或發(fā)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秘書處可以組織專項審查,必要時作出終止標準制定程序等決定。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fā)布

第三十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衛(wèi)生健康委發(fā)布。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 43)、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即DBS 43/XXX(三位順序號)—XXXX(年代號)。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fā)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zhí)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發(fā)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但應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及標準解釋在省衛(wèi)生健康委網站上發(fā)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fā)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立項、起草、審查和發(fā)布程序執(zhí)行。

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第三十五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均可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省衛(wèi)生健康委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fā)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提交備案。

第三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fā)布實施后,省衛(wèi)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將廢止情況在網站發(fā)布并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中如有人員違反廉潔紀律,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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