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記者 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示津市監(jiān)執(zhí)罰〔202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市北辰區(qū)劉亮小吃店(劉亮 )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被處罰。
據公示顯示,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鹵香驢肉(低溫工藝)進行抽檢。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為:檢出馬源性成分、檢出驢源性成分(馬源性成分占主導)。2021年2月8日該委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鹵香驢肉(低溫工藝)時未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證明文件。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2月23日經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執(zhí)法人員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相關證據對案件進行調查。本案未采取強制措施。
檢查中當事人銷售的驢肉其外包裝標簽標注為“產品名稱:鹵香驢肉(低溫工藝);配料表:驢肉、飲用水、淀粉、食用鹽、天然香辛料。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為:檢出馬源性成分、檢出驢源性成分(馬源性成分占主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屬于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鹵香驢肉(低溫工藝)時未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證明文件,屬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
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購進的該批次驢肉共計2.5千克,購進的驢肉價格為130元/千克,銷售價格為160元/千克,截至2021年1月28日該批次鹵香驢肉(低溫工藝)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400元(含買樣),違法所得為75元(含買樣)。
據了解,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是罰款15000元;二是沒收違法所得75元;三是罰沒款共計15075元。
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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