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濮陽某公司訴鄭州某學院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濮陽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獲得名稱為“一種內置保溫網架板支撐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 ZL201920902437.2。2023年11月,該公司向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認為鄭州某學院住房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公司的專利權。
經查,被請求人鄭州某學院住房項目目的為引進人才、解決教職工住房困難,其建設資金為教職工全額集資,以成本價格出售,并非商業(yè)地產開發(fā)項目,不具有商業(yè)性質,學院未從中獲利。
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本案中被請求人不存在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侵犯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駁回濮陽某公司全部請求的行政裁決。
【典型意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否“為生產經營目的”是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本案中,被請求人的項目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沒有實際獲利,不應判斷為專利侵權。本案的裁決嚴格遵循法律,避免了專利權的過度擴張,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案例二:開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郭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開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接到開封市公安局食藥環(huán)支隊轉辦線索,當事人郭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
經查,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郭某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網購知名品牌化妝品并進行銷售,共計140盒(瓶)。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29774元,銷售總額共計29238元,違法所得共計18120元。
開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的銷售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無證無照經營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進行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僅在其朋友圈進行銷售,并未開設門店,銷售對象涵蓋范圍較小,參照《河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的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120元、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網絡購進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知名品牌化妝品,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對消費者進行了欺詐和誤導。查辦此類案件對于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以及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創(chuàng)新都具有重要意義。執(zhí)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通過對公安機關移交線索和證據的梳理,快速確定了本案的查辦方向及辦案策略,及時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交流,最終順利辦結此案件,有效促進了行刑銜接。
案例三:新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邊柜(TRA-2)”(專利號ZL 2014 3 0540487.3)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請求人某公司就其“邊柜(TRA-2)”(專利號ZL201430540487.3)與被請求人新鄉(xiāng)市某家具店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新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人發(fā)現被請求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犯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該產品與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完全相同,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依法維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經查,涉案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參照新鄉(xiāng)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的專利技術調查官提供的《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被請求人新鄉(xiāng)市某家具店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雖然局部有細微差異,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似,根據“總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二者構成相近似,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被請求人不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商,是通過合法渠道購得該產品,并不知道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在被告知涉嫌侵權后,被請求人意停止銷售該產品。
新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新鄉(xiāng)市某家具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構成專利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該家具店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但由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在第三層中間的抽屜處存在一個把手與兩個把手的差異。這種局部細微差異是否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判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的常見難題。但是運用“總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能夠得出相對公允的判斷。家具行業(yè)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高發(fā)領域,本案中的涉案產品即為家具(柜子)。通過對本案的處理,可以為家具行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參考和借鑒。
案例四: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本案實用新型專利“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原專利權人鄭州某農業(yè)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原專利權人和現專利權人于2024年3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人變更申請。現專利權人(請求人)鄭州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獲得名稱為“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授權,專利號為ZL202221968872.3。2024年10月23日,請求人向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在未經授權允許的情況下,與被控侵權設備所在地養(yǎng)殖場簽訂協(xié)議,生產、使用“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經查,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1.專利號為ZL202221968872.3、名稱為“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真實有效,請求人作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2.雙方當事人在經過技術特征比對后,被控侵權設備以涉案專利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的效果,屬于等同特征。根據“等同原則”,被控侵權設備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3.被請求人擅自仿制設備,并于案件處理期間擅自改變被控侵權設備、增加現場技術特征比對困難因素等行為具有主觀侵權故意。4.被請求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5.被請求人主張的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2024年12月,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害請求人名稱為“黑水虻養(yǎng)殖布料裝置”、專利號為ZL202221968872.3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裝置的行為,銷毀被控侵權設備。
【典型意義】
在裁決過程中,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縣—所—村”四級聯(lián)動,首次采用在被控侵權設備所在地組織召開口頭審理,將審理庭設在村委會辦公室,既保證了口審現場的嚴肅性,又確保了專利技術特征比對的便利性。同時,運用專利技術調查官制度,組織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技術特征比對,提供專業(yè)意見,綜合考量侵權事實,快速作出行政裁決,為今后查辦此類案件在調查取證、案件定性、快審快裁、法律適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案例五: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二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某百貨商店侵犯“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注冊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上的注冊商標。2023年4月,鄭州市二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二七區(qū)某百貨商店銷售假冒茅臺酒,隨即依法對該案立案調查。
經查,舉報人在2023年3月將家中的茅臺酒拿到二七區(qū)某百貨商店內進行售賣,因怕被家人發(fā)現受到責罵,就咨詢該店負責人肖某,意欲購買假冒“貴州茅臺”酒放在家中代替。后經該店負責人肖某聯(lián)系,舉報人從微信名為“林某”處以每瓶1000元的價格購買三瓶“貴州茅臺”酒,并在肖某店內進行交易。舉報人的家人發(fā)現后到公安局派出所報警。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現場執(zhí)法的視頻資料中,當事人肖某承認上述情況屬實。后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辨認,對舉報人通過肖某介紹購買的三瓶“貴州茅臺”酒出具了“送辨(鑒)產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產(包裝)”的辨認意見。
二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本案當事人某百貨商店負責人肖某在明知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況下,仍然為舉報人聯(lián)系購進渠道,并提供其店鋪作為交易場所,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以及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在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對商標侵權的認知仍然停留在直接侵權行為層面。實際上,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均屬商標侵權行為。本案的查處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升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對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具有現實意義。
案例六: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嵩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嵩縣某超市經營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基本案情】
“五常大米”是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第44號公告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護范圍為五常市現轄行政區(qū)域,執(zhí)行標準為GB/T 19266。2024年8月24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12315平臺接到投訴,嵩縣某超市經營的“五常大米”執(zhí)行標準與實際國家要求的執(zhí)行標準不符。嵩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隨即依法對該案立案調查。
經查,在該超市貨架發(fā)現有在售的2袋10kg“五常大米”原糧稻香米,生產商為五常市某公司,執(zhí)行標準為GB/T 1354,與公告中的執(zhí)行標準GB/T 19266不符,且該超市無法提供“五常大米”原糧稻香米執(zhí)行標準證書、地理標志授權書及檢驗報告。
嵩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原糧稻香米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四)、(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據以上規(guī)定,結合《河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鑒于當事人屬于初犯,并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如實提供證據材料,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后果,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原糧稻香米的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5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件凸顯了知識產權特別是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在商業(yè)活動中的重要性。地理標志產品是來源于特定地域、具有特定品質特征的產品,其生產、銷售和使用均需遵循嚴格的標準和規(guī)定。此案提醒商家在使用地理標志產品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確保產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該案的處理有效防止了商家濫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虛假宣傳或誤導性信息而受損。
案例七:安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林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林州市某糧油經營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第3528587號“慶琦”商標是原陽縣原太精米廠在第30類“米; 面粉; 掛面; 面條”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第2016469號“原陽大米”商標是原陽縣大米協(xié)會在第30類“大米”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也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2023年11月27日,林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原陽縣原太精米廠舉報稱,林州市某糧油經營部經營的“原陽黃金晴”大米標示的廠名和注冊商標與該廠生產的產品高度相似。
經查,該糧油經營部銷售的“原陽黃金晴”大米,外包裝標示生產企業(yè)為:“河南省原陽縣原大精米廠”,標示有兩個注冊商標:“慶奇”和“原陽大米”。其中,“原陽大米”注冊商標未經商標權利人原陽縣大米協(xié)會授權;“慶奇”商標與原陽縣原太精米廠擁有的“慶琦”注冊商標高度相似;標示的廠名:“河南省原陽縣原大精米廠”(經查證無該企業(yè))與“原陽縣原太精米廠”高度相似。
林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慶奇”商標與“慶琦”注冊商標高度相似,構成《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與注冊商標近似的情形,容易導致混淆。當事人銷售大米上標示“原陽大米”和“慶奇”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原陽縣大米協(xié)會和原陽縣原太精米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米、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林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積極處理企業(yè)商標侵權舉報的同時,對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違法行為及時與商標權利人原陽縣大米協(xié)會溝通,切實維護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有助于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維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聲譽,形成促進和保護地理標志的濃厚氛圍。
案例八:三門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盧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大河岸萬密齋”案
【基本案情】
第77818723號“大河岸萬密齋”商標是北京萬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第5類“醫(yī)用止痛制劑;中藥成藥;藥草”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2024年8月22日,盧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12345政府服務熱線轉辦問題線索,依法對某公司生產經營的“大河岸萬密齋”溫養(yǎng)精萃保健膜涉嫌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9月2日,北京萬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公司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協(xié)議,授權該公司在其生產的溫養(yǎng)精萃保健膜上使用“大河岸萬密齋”注冊商標。自2023年11月份起,某公司累計生產銷售“大河岸萬密齋”溫養(yǎng)精萃保健膜50000盒,貨值金額1000000元。但是,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使用的“大河岸萬密齋”注冊商標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備案并依法公布的注冊商標樣式存在顯著差異。
盧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某公司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大河岸萬密齋”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例如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或超范圍使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人的品牌識別度降低、損害商標的長期價值,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損害其知情權和選擇權,可能侵犯他人在其他類別上的商標權或者與他人其他商業(yè)標識混淆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也會削弱商標注冊制度的公信力。查處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是平衡商標權利人、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是保障法律的權威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創(chuàng)新的重要舉措。
案例九:商丘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睢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商丘市睢陽區(qū)某服裝店生產銷售侵犯“千仞崗”注冊商標專用權羽絨服案
【基本案情】
第36093728號“千仞崗”商標是江蘇千仞崗實業(yè)有限公司在第25類“羽絨服”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2024年1月18日,商丘市睢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投訴對商丘市睢陽區(qū)某服裝店進行調查。
經查,該服裝店店面招牌標注“千仞崗”字樣,在店內的貨架上發(fā)現帶有“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的羽絨服392件,在試衣間內發(fā)現標有“千·仞崗Qianrengang”字樣的長吊牌218個、短吊牌122個、合格證475個,帶有“千仞崗”商標的手提袋82個。當事人交代,自己找人印制了一批“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并在網上訂購了帶有“千仞崗”字樣的手提袋。自2023年年底至2024年初分別從別的服裝店購進“冬羽麗人”“依夢緣”“菲霓”等品牌羽絨服共404件,后剪掉吊牌更換成自己印制的“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進行銷售。其中,被替換的“菲霓”“冬羽麗人”均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商丘市睢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明知“千仞崗”是知名羽絨服品牌和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仍然私自找人印制“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和“千仞崗”購物袋,并使用在購進的其他品牌羽絨服上對外銷售,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同時剪掉注冊商標進行吊牌更換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反向假冒”商標侵權行為。同時,當事人印制的吊牌上標有“千·仞崗服飾有限公司”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冒用廠名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羽絨服商品和吊牌、手提袋,沒收違法所得313元,罰款153309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多部法律,構成了多種違法行為,既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又有不太常見的反向假冒商標侵權行為,還有委托商標印制行為。案情復雜,涉及法律問題較多,需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分析。睢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辦案,既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經濟效益和品牌形象得到維護,又有力打擊了侵權違法行為,凈化了市場環(huán)境,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案例十:周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扶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扶溝縣某超市經營仿冒地理標志“龍口粉絲”產品案
【基本案情】
“龍口粉絲”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 19048-2008,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萊陽市、萊州市現轄行政區(qū)域。2024年12月9日,扶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轄區(qū)內某超市銷售的“盈龍口”粉絲,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龍口”粉絲的標識相近,容易誤導消費者。
經查,該超市于2024年11月15日從外地購入20包“盈龍口”粉絲,已售出15包,貨值金額100元,違法經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扶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該超市銷售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龍口”粉絲標識相近的“盈龍口”粉絲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據以上規(guī)定,結合《河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鑒于當事人屬于初犯,并且及時停止銷售,違法經營時間不超過30日,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的情形。僅進行了口頭告誡,未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扶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積極處理該案件的同時,及時與山東省煙臺招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取得聯(lián)系,獲得辦案支持,體現了主動跨區(qū)域協(xié)作在打擊地理標志侵權行為中的重要性。同時,扶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情節(jié)輕重,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執(zhí)法原則和包容審慎的治理理念。(河南省市場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