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農業(yè)的區(qū)縣農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天津市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天津市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天津市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天津市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實現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天津市畜牧條例》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的畜禽產品進行包裝和標識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畜禽內臟及獲得無公害認證的畜禽產品應當包裝后上市銷售。
第五條從事畜禽產品經營、初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對經營或者初加工的畜禽產品進行包裝的,應當按照貨源批次進行包裝,不得將不同批次的畜禽產品混合后包裝。
第六條符合規(guī)定包裝的畜禽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七條銷售畜禽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附帶標識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按規(guī)定應當包裝的畜禽產品,應在內、外包裝上進行標識。未包裝的畜禽產品,應當在家畜胴體、分割體或白條家禽上附加標識。
第八條畜禽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中文。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
第九條本市支持和鼓勵畜禽產品生產經營者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對畜禽產品進行標識。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
        
                
                
                
                
            



                                
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不良信息舉報平臺
黑貓投訴
廣告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