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經營行為進行了多方面的規(guī)定,要求農藥經營者在采購、銷售農藥時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做到“三要三不要”,以保障自身和消費者權益。
要查驗所采購農藥產品的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要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企業(yè)、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
要將所經營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不要經營其他農藥的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不要加工、分裝農藥,不要向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
不要經營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