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wǎng)訊 6月6日,閬中市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食品安全領(lǐng)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
閬中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繆某某、樊某三人共同出資成立閬中某火鍋串串店,在經(jīng)營期間,三被告人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廢油熬制后再次銷售。2019年1月2日,閬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店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2019年1月7日將該案移送閬中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時查明,經(jīng)營期間,該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收入金額為6453元。另查明,閬中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在《檢察日報》公告后,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guān)和有關(guān)組織未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閬中市人民檢察院遂于2019年5月30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guī)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chǎn)、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chǎn)“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chǎn)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繆某某、樊某共同商議,回收顧客食用過的廢棄油脂熬制成所謂的“老油”,實為地溝油,并將“地溝油”銷售給顧客食用,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quán),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當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閬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同時,三被告人的行為,危害了食品安全,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yīng)當對危害食品安全、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賠禮道歉。
該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余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被告人繆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被告人樊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被告閬中某火鍋串串店、余某、繆某某、樊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4530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此款上繳國庫,三名被告人在省級媒體上對閬中某串串店的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相關(guān)費用。(程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