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長期從事米粉的生產、銷售。2018年1月24日,永興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對被告人鄧某米粉店進行查封并扣押了制作濕米粉的機械設備,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鄧某私自解封并繼續(xù)生產,同年3月6日鄧某生產的濕米粉被依法查封,并于同日將濕米粉送往湖南省碩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經湖南省碩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被告人鄧某生產的米粉所含的大腸菌群超出湖南省米粉該項標準3倍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鄧小群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被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之后,仍然繼續(xù)從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米粉,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鄧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第143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本案中鄧某生產的米粉,經檢驗檢測,其所含的大腸菌群超標(湖南)3倍多,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銷售此類食品是觸犯刑法的行為。生產、銷售的數額一旦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則將受到刑事處罰。